服从裁判乃是运动员最基本的行为规范,顶撞裁判已
属违规,而辽宁沈飞队球员王守强在希尔顿男篮甲A联赛
第十轮与广东宏远队的比赛中竟然持球抡击裁判更是不可
宽恕之举,法理难容。
王守强持球抡击当执裁判脸部,这种事看似偶然,实
则有一定必然性;问题出在他身上,但其心理、认识问题
在许多球员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无论是目前正在紧张激烈进行的男篮甲A联赛,还是
每年的足球甲A、甲B联赛,人们都可以经常看到受罚队员
与裁判论理,甚至指责、谩骂裁判的镜头。而且越是知名
球员,越是水平高的球员,也就越容易犯此毛病。他们的
行为其实是与王守强一样的。
可能他们当时都有这样一种心理与认识:你裁判员这
么判罚错了,我有权告诉你、纠正你。实际上,球员是没
有这种权力的。客观地说,球员有进行比赛的权力,教练
有指挥本队队员比赛的权力,裁判有执法的权力。三种权
力各有界限,每种人只能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力,而不能干
涉他人行使权力。即使别人处理不当,你也只能在比赛结
束后采用合法手段反映、解决。比如对裁判不满,可向仲
裁机构或竞赛委员会反映。自己上前论理,既是不遵守规
则影响比赛,也易引发新的矛盾,反而会影响自己比赛和
全队的发挥,大多得不偿失。长此以往,这种毛病的人多
了,便会干扰这项运动的健康发展。
人们常说我国球员职业意识不强、心理素质不稳,可
以说,与裁判论理也是一个外在的表现。球员只有从根本
上认识到自己只有权比赛,而无权在赛场上论理,才能从
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守强的
教训是每一个球员都应该记取的。
千万别有“夺权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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