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吉利集团虽然退出了广州足球,但到目前为止,吉利俱乐部仍然存在,仍然是中国足协的会员,在这种情况下告中国足协,既违反了中国足协章程及加入足协的会员时所作出的承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不相符。
按照中国足协章程:作为中国足协的会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制定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国足协章程同时规定,会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的争议提交
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吉利足球俱乐部在申请加入中国足协会员时,与中国足协有过承诺不将争议提交法院的协议。这个协议虽然不是法律,但该协议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给予处罚。这两条规定都赋予体育仲裁机构处理体育竞赛中的争议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界人士对于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也有不同看法。黄松良高级律师认为,吉利俱乐部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状告中国足协,起诉本身是成立的。法院受理属于立案庭的事,受理了就肯定会开庭,但到审判庭审理时,吉利几乎没有可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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