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4条中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第51条则明确规定了对竞技体育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虽然现在足球裁判收受俱乐部贿赂之风愈演愈烈,司法机关为什么始终没有介
入?既然某些足球俱乐部已经掌握了裁判员收“黑钱”的确凿证据,检察机关为什么仍然无动于衷?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
陈教授第一句话就是:“虽然这样的‘足球黑幕’屡禁不止,但非常遗憾,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足球裁判的受贿罪名不能成立。”陈兴良进一步指出,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只有两类人可以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种是《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是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而足球裁判从事的裁判活动只是业余工作,他们甚至和中国足协都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犯罪主体的范畴。所以,裁判收“黑钱”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的确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漏洞,但在《刑法》作出修改以前,‘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法院不能以任何罪名判决裁判员。”陈兴良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说,“针对裁判收取贿赂的行为,恐怕只能依赖于体育协会内部的惩罚规则了。”
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9条中找到了陈教授观点的印证,该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看来,中国足协将采取何种态度和方式适用自己制订的惩罚机制,已经成为这一事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杨亮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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