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界“黑哨”问题已经引发了一场大地震。司法介入是治理“黑哨”问题的一把利刃,这一观点已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但是,也有一种说法在悄悄流传:裁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现成的司法条文无法对“黑哨”们给予定罪。那么,司法能否介入“黑哨”问题呢?而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
黑哨真能逍遥法外吗?
裁判的法律地位
司法如果要介入“黑哨”问题,首先要明确裁判的法律地位。
执法中国足球联赛的裁判大多是业余身份,由中国足协组织,参与联赛的场上执法工作,并领取一定的执裁补贴。有关人士认为,中国足协授权裁判在场上执法,因此裁判的行为是代表中国足协的职务行为。
所以,如何处理“黑哨”取决于足协性质的认定。如果中国足协注册的性质是国有的,那么裁判在执法比赛时就是履行公务。根据《刑法》可以很容易地判违法者受贿罪。否则情况就比较复杂。
足协如何定性?
恰恰是在如何给足协定性问题上,各方面争论很大。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中国足协和中国足球管理中心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后者是官方机构,但中国足协在民政部注册的是社会团体,不具有官方性质。
不过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足协履行的是行政管理事务,从一些具体行为来看,它更像一个行政机关,比如它对违规俱乐部的罚款,只有国家行政部门才能行使罚款权。小耘律师事务所的黄文俊律师认为,行业协会有民间和政府两种性质。中国足协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被授权从事国家足球管理,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它似乎更倾向于后一种。
司法如何介入?
正因为中国足协性质在认定上的争论,使得司法在如何介入“黑哨”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一种说法是按受贿罪处理,有的认为司法目前无法介入。
据新华社报道,浙江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沈雪中认为,由于中国足协属于社会团体,足协聘用的裁判不能定性为履行公务。另外,如果中国足协注册资金中没有国营单位的投入,足协与裁判没有签订法律合同等,对“黑哨”只能以商业受贿来对待。商业贿赂和公务贿赂的定罪有很大差别,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判罚尺度也有很大弹性。
但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付世德律师认为,由于足协的行为更多为行政性质,因此对“黑哨”的处理应该比照受贿行为处理。黄文俊律师则认为,如果足协行为为行政行为,裁判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该由检察机关介入,按受贿罪处理。
在采访中,一位律师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他认为,足球裁判从事的裁判活动只是业余工作,如果他们和中国足协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显然不属于公务和商业两种受贿犯罪主体的范畴。所以,裁判收“黑钱”的行为不是受贿犯罪行为,无法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雪中也曾谈到,如果裁判和中国足协是劳务关系,则裁判收钱不能定罪。
侦破“黑哨”并不复杂
据新华社报道,沈雪中说,只要是构成犯罪,司法就可以主动介入。绿城俱乐部掌握的那位“良知发现的裁判”那封匿名信和退回的钱款,他认为已经具备了立案的条件。至于浙江检察院会不会主动介入立案调查,沈雪中说,通常是由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司法部门受理案件,按照地域管辖进行,所以浙江检察院只能管像绿城这样的行贿者。
沈雪中说侦破“黑哨”其实并不复杂,因为俱乐部行贿肯定有其他人介入,比如有送钱人和财务方面的知情者。在反贪和其他经济犯罪领域中,许多比裁判受贿更复杂、难度更大的案件,通过蛛丝马迹都可以侦破。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虽然人们都认为“黑哨”是犯罪,但司法如何介入却存在分歧,关键问题是澄清中国足协的真实“身份”。但无论如何,司法介入肯定是大势所趋。晨报记者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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