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杨明) 北京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十余名教授、律师、检察院和法院人士今天就黑哨裁判场外收钱构成何罪、司法能否介入和司法解释能否尽快出台等大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召开研讨会。几乎所有人都认定裁判收钱构成受贿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朱平发表个人观点说,通过分析各类法律条文和法义,他倾向将黑哨裁判收钱认定为受贿罪,同意足球裁判执法和中国足协之间是委托关系,因而
可以把裁判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论。他认为我国司法传统习惯于保守,对以前没有司法实践的领域视为禁区。事实上,法官可以合理地解释法律条文,因为从《体育法》和《刑法》条款上都有概括性的规定。司法部门担心制裁裁判,存在着风险,但这不该成为司法不介入的理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博士认为有关法律存在着漏洞,《刑法》第93条第2款中的表述不清楚,但他认为根据《体育法》第4条和第31条,都可以认定中国足协既是国家机关,也是社会团体,裁判执法时是履行公务,所以,对黑哨进行司法制裁没有异议。
参加过我国《刑法》修改的律师周塞军经过分析后得出结论:中国足协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协会,黑哨裁判拿钱已经构成公务受贿。中国足协应该将证据材料转交司法部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认为,中国足协虽然注册为社会团体,但应该理解属于人民团体范畴,这样,按照《刑法》第93条便可视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裁判由于要向中国足协申请登记、交纳管理费,执法时应被视为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他说:“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办案,而不是考虑有难度就不介入。既然是贪污受贿罪就应该主动介入,要中国足协交证据线索,反贪局应主动立案侦查。
但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宋军发表个人观点,坦言司法介入非常之难。首先,他也认为黑哨裁判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他表示,司法迟迟不介入主要是我国《刑法》立法上表述不清楚,无法界定裁判的身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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