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足字(2002)134号
关于下发《中国足球协会反兴奋剂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的规定,现下发《中国足球协会反兴奋剂规定》。请各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附:1、《中国足球协会反兴奋剂规定》
2、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规定禁用物质类与禁用手段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中国足协反兴奋剂通知
抄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法规司、竞体司、科教司
中国足球协会反兴奋剂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伦理道德,严肃和规范在足球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以及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队)、足球学校、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足协医务委员会在中国足协所有比赛和非比赛期间全权负责足球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工作。
第四条凡被查出使用禁用药物的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和单位,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章兴奋剂检查组织管理
第一节中国足协职责
第五条中国足协有权对各场足球比赛的运动员进行药检,并指定一个国际奥委会认可的兴奋剂检查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
第六条中国足协将委派一名兴奋剂检查协调员全权负责和监督各场比赛的兴奋剂检查工作。
第七条中国足协兴奋剂检查协调员须对整个兴奋剂检测程序负责,即抽签或指定选取运动员,填写必要的表格,将尿样立即送到实验室,将有关表格交到中国足协。
第八条无论以抽签或指定方式选取的运动员都必须接受中国足协兴奋剂检查协调员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医疗检查,并在此方面与其进行合作。
第九条被选定的运动员必须提供尿样,如果拒绝提供尿样,运动员本人或其他有牵连的人员将受到中国足协的制裁。
第二节赛区组委会职责
第十条赛区组委会应派专人负责当地兴奋剂检查中心及其设施的落实情况,并协助中国足协兴奋剂检查协调员在赛前对其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赛区组委会必须保证能在比赛地点提供兴奋剂检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供受检运动员放松的侯检室和收集尿样用的厕所。
第十二条兴奋剂检查中心只设一个入口,检查期间应时刻有安保人员守护,除有关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兴奋剂检查场所。
第十三条兴奋剂检查中心应提供以下用品: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机,两张桌子,六把椅子,供运动员饮用的密封好的矿泉水或罐装果汁,不提供啤酒和含咖啡因的碳酸饮料。
第三章兴奋剂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赛前各队向裁判员上交运动员名单后,在中国足协兴奋剂检查协调员指定的地点进行抽签。抽检过程中,下列人员应在场:(1)中国足协兴奋剂检查协调员,(2)各参赛队的领队或一名代表。
第十五条抽签方式为中国足协兴奋剂检查协调员将两队运动员号码写在纸条上,装入两个暗色布袋里。然后由协调员从每个袋中抽取2到4名运动员号码,在均未看到的情况下装入一个信封里,密封后签字保管。
第十六条比赛结束前15分钟时,兴奋剂检查协调员即召集各队领队或代表,在双方监督下打开信封。比赛结束后,各队领队或代表立即召集各自受检运动员前往兴奋剂检查地点。
第十七条被抽检到的运动员由各自所在队的队医填写好"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亲自交给中国足协兴奋剂检查协调员。受检队员应在表中声明赛前72小时内的用药情况。
第十八条如果被抽到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严重损伤,需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应另外抽签以替代受伤的运动员。兴奋剂检查协调员将评定损伤的严重程度,以决定是否替换。
第十九条如果某运动员被怀疑使用了兴奋剂,包括在比赛中行为不协调或有侵犯行为而被罚下场的运动员,中国足协兴奋剂检查协调员或比赛监督有权指定该运动员接受检测。
第二十条只允许下列人员进入兴奋剂检查中心:两队被选中的运动员,每队领队或代表一名,中国足协兴奋剂检查协调员和一名兴奋剂检测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被选中的运动员及其陪同人员不得将饮料或食品带入兴奋剂检查地点,运动员被叫到取样之前,请在兴奋剂检查中心的侯检室等候。
第二十二条中国足协兴奋剂检查协调员负责监督运动员尿样的收集过程,并由协调员本人或派专人将密封好的运动员尿样送到奥委会认可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进行化验。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负责人在收到样品48小时内,通过传真将检测结果通报中国足协医务委员会负责人。如A瓶尿样分析结果为阳性,医委会负责人将通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俱乐部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对B瓶尿样进行分析。
第二十四条当B瓶尿样打开和进行分析时,中国足协代表应在场。除运动员本人外,其所在俱乐部也应派领队或一名代表出席。
第二十五条如B瓶样品分析结果为阳性,中国足协医务委员会将通知有关俱乐部,并以调查结果为依据,决定给予运动员及所在俱乐部和协会有关人员适当的处罚。中国足协保留公布检测结果及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运动员在比赛中被查出使用兴奋剂的,该场比赛将判未使用兴奋剂的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并对使用兴奋剂的队罚3分。如比赛双方都有运动员被查出使用兴奋剂,则取消比赛成绩,双方各罚3分。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将根据药物类别和服药发生次数,处以停赛2至4年、罚款5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如再次发生时则给予终生禁赛的严厉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运动员所在俱乐部的总经理、主教练、队医分别处以10000元的罚款,主教练停止执教一年。
第二十九条对运动员所属的俱乐部和协会给予通报批评和负担追加1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的处罚。对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在一年内发生第二例违禁行为的,给予该单位不少于1年(从第二例阳性开始)的停赛处罚。
第三十条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测(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检测地点的,视为拒绝接受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兴奋剂检测结果将视为阳性,并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罚。
第五章申诉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或陪同人员,如对样品收集过程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在样品收集过程结束前提出申诉,或向在场的兴奋剂检查官员提出申诉。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理以不清楚去什么地点接受检查或弄错时间为理由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如对检测结果以及其他违禁行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如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对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一旦达成仲裁协议的,国家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原中国足协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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