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已久的辽青官司今日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辽宁省体校最后胜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投资集团与毅兴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没有使省体校享有优先购买权,损害了省体校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定程序,因而转让协议无效,上诉人省体校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上诉主张成立。
省高法依此判定:撤消原判决,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10日内返还沈阳市毅兴实业公司向其支付的价款100万元,承担自1999年11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于10日内返还沈阳毅兴实业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用证。省高法还驳回了沈阳毅兴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7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毅兴公司收购辽青俱乐部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定由庄毅任董事长的毅兴实业公司与辽宁省投资集团的关于辽青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是辽宁省体校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二审,但是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没有当庭宣判。在经过了调查后于昨日上午进行了宣判。判定辽宁省体校胜诉。自此这个持续近两年的官司告一段落。(詹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