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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中国足坛“要案”录

http://sports.sina.com.cn 2000年1月10日 13:32 中国足球报

  在世纪末的一九九九年,中国足球界的官司此起彼伏,动不动就能听到“如果此事得不到合理解决,我们将诉诸法律 ”之类的言语。对于职业化改革五年来的中国足球界人士来说,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应该说是改革中的一大 进步,但同时也不排除某些人在利用法律给他们的权利为自己制造新闻,捞取利益。在一九九九年的几起足球官司中,最出名 的就是陆俊状告《羊城体育》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和《无锡日报》状告中国足协侵犯其名誉权一案。让我们看看这两起案子的背 景材料及其他几件案件的始末。

  陆俊案

  事件起因:严格来说,陆俊案应该是发生在1998年,但这起案子一直持续了一年半的时间,直到1999年9月 23日才终审判决。

  1998年3月22日,甲A联赛第一轮,1997年联赛冠军大连万达队客场挑战升班马广州松日队,结果以2比 0获胜。3月24日,广州《羊城体育》报在《首尾之战场外音》的署名为“肖晓”的文章中称“对于比赛中大连队得到的那 个点球,松日俱乐部一直耿耿于怀。当晚,松日俱乐部的一位负责人致电本报及其他新闻单位,要求记者在文章中反映此球是 裁判员误判。他还投诉,赛前这位主裁判收了20万现金,希望新闻界能予以曝光。”事件过程:1998年4月9日,万达 俱乐部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羊城体育》侵犯其名誉权。

  1998年4月,陆俊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对羊城晚报社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

  1998年6月13日,羊城体育报刊登《声明》,向万达俱乐部和陆俊道歉。称文中涉及陆俊的内容未经调查核实 ,将广州某足球俱乐部一负责人投诉陆俊收受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二十万元一事写入该文,属于偏听偏信,编辑未加详细审核 ,严格把关,便予以发表,是失职行为。出现这样的重大错误是很不应该的。故撤消《首尾之战场外音》一文中所涉及的上述 内容,并诚恳地向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和陆俊道歉。

  1998年10月14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陆 俊起诉。

  1998年11月2日,陆俊状告《羊城晚报》的诉状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后,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

  1999年3月1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九十元,由广东《羊城体育》报社 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九十元,由广东羊城体育报社负担。

  1999年5月9日,《羊城体育》报社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1999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审结,在《羊城体育》报社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 席审判,陆俊胜诉。要求《羊城体育》在报上刊登声明,向陆俊道歉,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85000元,赔实际经济损失1 78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新闻案

  事情起因:1999年7月28日,中国足协在通气会上宣读了《关于奥运会足球预选赛上海赛区假新闻事件处理决 定》,“决定”中称“经调查发现,共有《成都商报》、《重庆晨报》、《现代经济报》、杭州《都市快报》、《大河报》等 数家报社刊发了这条假新闻,其主要制作者为《都市快报》的李琛和《无锡日报》的胡建明。因此,作出处理决定:将停止这 些报社和记者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

  事件过程:1999年7月30日,无锡日报发出《关于“要求中国足协澄清有关事实”的函》,这则函认为:“《 无锡日报》从未刊登过这条假新闻,记者胡建明也从未采写过这条稿子。为此,特作以下表示:《无锡日报》无错可究,道歉 之说不成立;中国足协停止《无锡日报》采访一说不成立;中国足协停止《无锡日报》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资格一事 师出无名,中国足协必须撤消这一决定;中国足协应该澄清事实真相,纠正原决定中的不实之处,为《无锡日报》恢复名誉, 并向《无锡日报》社公开道歉。

  1999年9月13日,《无锡日报》正式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足协侵犯其名誉权。原告《无锡日报》 在诉状中称,中国足协对其记者的处罚是错误的,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他们要求中国足协公开赔礼道歉,并通过新闻媒 体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中国足协赔偿经济损失33.5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除此之外,他们还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撤消“体足字(1999)302号文件”中关于停止原告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资格的决定,恢复原告的合 法采访权。

  1999年9月14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向中国足协发出了受理通知。2000年1月5日,无锡市崇安 区人民法院对《无锡日报》状告中国足协侵犯其名誉权一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法院要求中国足协在10 天内必须在《中国体育报》和《中华新闻报》上公开向《无锡日报》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无锡日报》社直接损失3 万元;100元的诉讼费将分别由原告方和被告方承担10元和90元。但《无锡日报》社要求中国足协撤消最初所做出的处 罚规定,恢复《无锡日报》及其记者采访足球比赛的资格,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被驳回。

  庭审结束后,中国足协表示将坚决上诉。无锡日报代理人也认为判决结果出乎意料,是否上诉,尚未确定。

  球票案

  事件起因:1999年5月1日,球迷吉苏闽到厦门市中心体育场,准备观看全国足球甲B联赛厦门远华队对八一队 的比赛。但却在西七看台入口处被球场工作人员拒绝入场,理由是吉苏闽的球票经过了剪裁。最后通过交涉吉苏闽还是进场观 看了比赛。

  吉苏闽在年初购得厦门远华队一年套票后便将11张球票的广告部分全部剪掉。在此前进行的厦门远华队的两场主场 赛事中,吉苏闽均持剪裁后的球票入场未受任何阻止。厦门远华队的主场球票面积比较大。票面上半部分为某房地产广告,下 半部分左侧是球票主文,载明球票的看台区、比赛队伍、时间、地点、座位号、价格、票号等内容,右侧为副券,也载明座位 号、价格、票号等内容。

  事件过程:1999年5月4日,身为律师的吉苏闽以律师名义向厦门足球俱乐部发出一份律师函,征询他所购买的 全年套票中所剩余的8张是否有效。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他拒绝了俱乐部为其换票的建议。随后,吉苏闽向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999年6月7日,此案在厦门开元区莲前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吉苏闽自行辩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认 为,自己购买球票后即与被告发生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及其服务,球票广告部 分并非球票必需组成部分,原告有权不看广告部分,球票的主体内容(时间、地点、价格、台号、副券)等均未受损,因此要 求法院判定八张球票有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俱乐部方面认为,广告部分是球票副券的组成部分,剪除后破坏了球票的 完整性,俱乐部对球票的著作权有解释权,俱乐部为照顾该球迷利益已同意为其更换球票,但原告仍不罢休。

  1999年7月6日,球迷吉苏闽状告厦门远华俱乐部一案在厦门开元区莲前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吉苏闽持有的从6 月23日至12月4日厦门远华队主场比赛的八张球票合法有效,被告厦门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当日为原 告更换完整球票,同时赔偿原告无法观看6月23日和6月26日比赛的票款。

  1999年9月28日,因吉苏闽对一审判决不满提出上诉,法院再次开庭,并作为终审判决。撤消厦门市开元区人 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上诉人吉苏闽承担。

  此案终审判决以后,吉苏闽对终审结果表示“匪夷所思”,并认为,这个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对于球迷的合法权 益,以及消费者如何面对广告的时时侵犯都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他将通过申请再审、抗诉、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等途径, 以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疑球案

  事情起因:1999年12月5日,甲A联赛最后一轮,为保级而战的沈阳海狮队在客场2比1战胜重庆隆鑫队顺利 保级。与此同时,广州松日队在客场2比3负于天津泰达队降入乙级。由于隆鑫与海狮队的比赛比足协规定开球时间迟6分多 钟,有故意拖延休息时间、为打假球创造条件的迹象。为此,中国足协专门成立了调查组,对渝沈之战进行调查。广州松日队 认为,渝沈之战的结果造成了该队的降级,在这场比赛中中国足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件过程:2000年1月5日,松日集团正式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状告中国足协。按照行政诉讼法 规定必须在七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这一起诉。

  “假球”案

  事件起因:1999年7月20日,《体育参考》报在一版显要位置刊登署名《重庆红岩有人打假球?》一文,文章 刊出了重庆红岩俱乐部董事长与几名记者闲聊时说出了重庆红岩队守门员宫民涉嫌打假球,同时还说与宫民同为广西籍的黄云 峰、黄志伟、马兴成也不能再让他们上场。文章刊登后,宫民等四名红岩队球员向广西南宁永新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体育 参考》侵权其名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62.5万元。

  审理经过:南宁市永新区法院于去年11月24日进行第一次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文章是否属实,孙振 宇有没有点出四位原告的名,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损害程度有多大,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该赔多少及有何法律依据等 四个方面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应《体育参考》要求,永新区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去重庆进行重新取证。12月27日,永新区 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原被告双方主要就四名记者的证言进行质证与辩论。判决结果:永新区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后当庭作出 判决,判决《体育参考》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四名原告精神损失费共14万元,《体育参考》报认定法院判决不公,准备 在收到正式判决书后15日内向南宁市中级法院上诉。上诉理由是,《重庆红岩有人打假球?》一文没有失实,而且文章作者 也不是体育参考报的工作人员,是非职务行为,法院如果认定《体育参考》报侵权成立,应该分清俱乐部董事长孙振宇、文章 作者与《体育参考》报的责任,而不能由报社承担全部责任。其它案例

  除上述几件令人较为关注的“大案”外,还有几件“小案”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或者是不了了之。

  桑廷良告《羊城体育》报记者失实报道损害其名誉权案,最终因该记者亲赴上海负荆请罪,达成庭外和解。前卫寰岛 队队歌所有权案,最终以寰岛俱乐部和作者邹怀阳达成谅解而庭外和解。

  松日俱乐部状告该队前主教练塔瓦雷斯不履行合约并偷漏税,最终在国际足联的协调下不了了之。

  青岛海牛俱乐部状告该队赞比亚外援希德尼不履行合约,最后也经过赞比亚方面的协调,与其顺利履行了合约而了结 。

  上海申花俱乐部和上海宝钢俱乐部就三名球员转会纠纷案,最后也在中国足协的仲裁之下得到了解决。

  大连万达俱乐部欲告沈阳某报,就其文章《糟了!万达内部乱了》为失实报道,欲寻求法律保护,最后不了了之。

  张引欲告沈阳某报题为《张引“杀鸡取卵”》,报道失实,最终此事也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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