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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A:“王涛转会纠纷”的思考

http://sports.sina.com.cn 2000年2月28日 10:27 中国体育报

  打官司就是这样,最终的裁决结果总会让一方满意,一方不满意,尤其是在法规还不太健全、不太完善的中国足坛。

  上周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公布了王涛转会案的裁决结果,以局外人的眼光看,裁决结果似乎合情合理,因为王涛已经 与国安俱乐部签定了《工作合同》,但当事一方实德俱乐部表示强烈不满,并当即决定向中国足协常委会申请复议,虽然最终 放弃了申请复议,但并不表明对足协的裁决心服口服,他们之所以一开始强烈提出要申请复议,是因为他们的确可以找到裁决 书上与转会规定中矛盾的地方。

  实德申请复议的理由

  中国足协制定的《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31条的8个条款规定了转会程序,其中说明了运动员与所转入的新俱 乐部签约是在双方俱乐部签定转会协议后进行;同样在该规定中,第10条又明确写着:“没有正式签定转会协议和转会证明 ,后面的注册无效。”实德据此认为,国安俱乐部并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先与实德俱乐部签定转会协议,而是率先与运动员签 定了《工作合同》,因此该《工作合同》缺乏法律效应,属于无效。而且实德俱乐部还拿出转会规定中的第37条:“运动员 在签署转会协议之前仍属原俱乐部”来说明问题。

  但诉讼委员会在裁决书上的理由是:“实德俱乐部以《转会规定》第37条为依据,本会因其已将该运动员挂牌转会 并被摘牌,及原万达俱乐部就该运动员作出的承诺而不予采纳。国安俱乐部与王涛签定的合同有效与否均已与实德俱乐部无关 ,故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诉讼委员会认定的事实为,挂牌、摘牌行为实质就是转会协议的履行;原万达俱乐部主任李积三的承诺行 为应属俱乐部职务行为。

  诉讼委员会的理由并不很充分,其实完全可以从《转会规定》中的其他条款中寻找更为充分的理由。比如《转会规定 》中有,如果运动员挂牌转会,原俱乐部有优先签约权,但必须在挂牌后的一周内完成。而实德俱乐部并没有在一周内完成此 项工作,而且被国安摘牌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实德及王涛本人均无异议,也就是实德及王涛本人都已认定了转会国安这一事 实。“一名运动员不能同时和两家俱乐部签约”也可以作为诉讼委员会的裁决理由。

  而事实上这是《转会规定》本身的漏洞造成的矛盾。既然规定了原俱乐部与运动员的优先签约应在一周内完成,那么 在31和37条的规定中,就应该有一些限制语,比如“如果原俱乐部在一周内没有与运动员优先签约,就应认定原俱乐部对 该运动员转会没有异议,在被新俱乐部摘牌后,即被认定为《转会协议》的履行,双方俱乐部应在X日内签定《转会协议》。 ”其实,在转会规定中像这样前后矛盾的地方还有很多,如果出现另外一起转会案,漏洞也会相继而出。

  在转会规定中还有“如果运动员不同意转入被摘牌的俱乐部,有权拒绝签约。”而事实上王涛已经和国安俱乐部签约 了,也就是他主观上已经同意转入国安俱乐部。这一条也完全可以作为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依据,不知为何诉讼委员会并没有拿 出这些依据,为实德俱乐部留下了口舌。

  承诺书上可做文章

  在裁决书上,诉讼委员会提出实德俱乐部和王涛在处理转会一事上存在着违规行为,但并没有明确指出违规事实。因 此,实德俱乐部对裁决书的三点意见中就有:“实德俱乐部始终坚持现在仍坚持认为,在处理王涛转会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 为。”

  很多人认为,实德俱乐部最为明显的违规行为应该是李积三的那纸承诺书。在转会摘牌的前一天,原万达俱乐部为了 能顺利摘到申花队的申思,给国安俱乐部发传真说,只要国安俱乐部不摘走申思,万达同意王涛转入国安,而且转会价格可以 商谈到国安俱乐部所能承受的范围。现在,实德方面坚持称,李积三的承诺书俱乐部并不知道,而且李也不是俱乐部的法人, 他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但在裁决书上,诉讼委员会认为,李积三上述行为被视为职务行为,也就是俱乐部行为。

  从良心上说,实德俱乐部不知道李积三的这个承诺书不太可能。但现在是根据法规裁决,能不能从法规上找到这个承 诺书的违规依据呢?转会规定中有一条可以作为解释:在转会过程中,任何俱乐部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私下交易,一经发现,将 会受到相应处罚。但尴尬的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私下交易”,这种承诺书属不属于私下交易。又是法规存在的 漏洞。如果不是这个案子的出现,承诺书将会永远成为不会公之于众的“私交品”。如果足协认定该承诺书属于违规的“私下 交易”,那么,国安俱乐部接受承诺书,是否也属参与了私下交易,有违规行为呢?这些疑问,从足协的所有法规中都很难找 到明确答案,也就是说转会的各项法规不够具体,不够细致。如果对“私下交易”规定得十分明确,相应处罚也十分明确,王 涛一案根本就用不着费神,仅此一个承诺书,足以为判定此案提供依据。

  有人提出,诉讼委员会完全可以把承诺书看作双方俱乐部的转会协议,但承诺书上并没有双方法人的签名,更没有双 方的公章,如何能被认定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呢?

  虽然实德俱乐部决定不再没完没了地纠缠此事,但处理这件事的整个过程以及所依据的法规本身,很容易让人思考一 些东西。人们关注的是,足协能不能从现行法规中找到足够的依据?现行法规能不能为足协的裁决提供无懈可击的理由?通过 这一事件,足协能不能以积极的态度修改、完善法规?职业化初期出现问题是很正常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途径便是不断完 善各项法规。这是足协在下发裁决书后,最应该思考和做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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