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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体育特约顾问董路报道:就在北京国安俱乐部今天下午4点半召开的发布会在6点钟结束之后,也就在北京国安总公司副董事长李士林和俱乐部领导赶往香河的途中,今天晚上7点零5分中国足协就将裁决书传到了国安队俱乐部,裁决书全文如下: 中国足协裁决书(足诉字2000-007号) 北京国安俱乐部(以下简称国安俱乐部)因为不服足协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如纪字2008号对王涛的处罚决定,向本会提出申诉。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本会给予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国安俱乐部称:“王涛准备起跳接球时,对方队员以肘、髋、腿从背后猛烈冲击王涛,王涛在摆脱对方侵人犯规时,左臂有后摆犯规动作,我们认为这一动作并未构成故意伤害对方球员。因此,请求维持裁判员对王涛的作出的红牌处罚,撒消《足纪字2008号》追加处罚决定。” 就国安俱乐部上述申诉理由,本会又听取了纪律委员会对处罚的说明。纪律委员会也回答了本会有关事实认定而提出的质询。现已查明,2000年4月30号在吉林敖东队与北京国安队的比赛进行到第22分钟时,北京国安队16号王涛与吉林敖东队27号张庆华,在争抢北京国安队守门员开出的球门球落点位置时,张庆华在身后干扰、拉扯王涛,王涛在摆脱和反干扰的过程中,背向张庆华出现严重的侵人犯规,故被裁判员红牌罚令出场。当场裁判员所做出的判罚是正确的。王涛及北京国安队其他运动员和教练员对这个判罚是坚持服从的。应该指出,纵观当时全过程,王涛是在双方争抢球门球落点位置过程中的严重犯规。所以,纪律委员会依照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加重处罚。 而从王涛犯规情节分析,纪律委员会依据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王涛的处罚并无不当。鉴于上述事实,本会认为,在纪律委员会《足纪字2008号》处罚决定中,有关情节没有得到全面准确的表述,故引起国安俱乐部对该处罚决定理解的歧义。 综上,依据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以及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维持纪律委员会对王涛处罚; 2、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国安俱乐部负担。 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主任南勇 2000年5月16号 刚才我给您宣读的就是中国足协对国安有关于王涛追加处罚申诉的最后裁决书。现在在国安俱乐部接到了相应的传真之后,工作人员正在致电通知正在香河途中的李士林和俱乐部的领导。究竟李士林会在得到这个处罚裁决书有什么样的进一步举动呢?我们将会及时地为你介绍。这是董路在今天晚上7点12分向你发回的报道。 点击此处参与讨论 相关报道:音频:董路报道中国足协最终维持对王涛的原判 相关报道:音频:国安俱乐部新闻发布会报道纪实--董路 相关报道:董路:李士林赶赴香河基地给国安队员打气 相关报道:董路:国安俱乐部退出事件新闻发布会报道纪实 相关报道:甲A:北京国安队球员参加联赛数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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