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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庄毅收购辽青俱乐部一案终于下达了一审判决,本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民事判决书,确认庄毅任董事长的沈阳市毅兴实业公司和被告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原告方沈阳毅兴实业公司胜诉。 沈阳市中院还就庄毅收购51%股权的价格作出了判决。判决书中论证说,依据2000年4月27日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确认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资产为12558万元,并据此推算出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股权转让金为6404580元,同时确认此金额即为毅兴实业公司与投资集团之间的股权交易数额。 法院最终判定的交易额比毅兴实业公司与辽宁投资集团原来的协议金额少了300多万元,原协议金额是980万元。 此案发端于1999年11月8日,沈阳市毅兴实业公司一纸诉状递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辽宁省体校一方阻挠其享有从另一股东辽宁省投资集团手中所购得的51%股权。同年12月1日,沈阳市中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在2000年5月8日,半年的审限将临之际,此案又作为“疑难案件”拖延至今。 虽说体校方面的一位负责人对这一判决结果作了一番言词激烈的谴责,但在回答记者是否准备上诉的问题时,他却表示暂时无可奉告,过几天会有明确说法。 对这一判决结果,胜诉方庄毅也表现得很低调,他表示不太希望媒体报道此事,因为毕竟是一审结果,还不是最终的结论。本报近期将就此案的最新进展进行追踪报道。钱建辉王海丹 本新闻为辽沈晚报独家提供给新浪网,其他网站如需转载、改编,需与新浪网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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