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于10月19日通过代理律师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以追究张玉宁的刑事责任。由于受害方对外界透露已经找到了可以在法庭上作证、证明张玉宁为酒后驾车的人证,令几乎被人淡忘的“曲乐恒车祸事件”重新进入关注视野。
北京龙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办事处的周嘉庆律师对记者解释了以下三个新问题———
曲乐恒有权提起刑事自诉
为什么会采取刑事自诉的形式向张玉宁“发难”呢?
曲家律师称,因为在此前曲家曾向东陵区法院和司法机构提供了车祸事件的一些相关材料,希望检察院提出公诉。可是这一愿望没有得以实现。依照诉讼的相关规定,如果一起事件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而当事人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另一方的确负有刑事责任的话,可以以自诉的形式把被告告上法庭。
在曲乐恒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的要求后,曾有人认为,交通肇事属于公诉案件,被害者本人是无权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的。周律师对此进行了解释:在法律的规定上,像交通肇事这样的案件,当地公安机关是必须立案侦查的,然后,由当地的检察机关对肇事者批捕。不过,曲乐恒车祸一事,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张玉宁酒后驾车,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际上也就是没有结果的结果,这样,检察机关也就没有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曲乐恒本人因为掌握了新的证据(有人证证明车祸当天张玉宁的确喝了酒),也就是说,他是有权利向法院自行提出刑事诉讼的。
张玉宁将承担全部责任
周嘉庆律师表示,在这起车祸事件中,张玉宁作为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了车祸的发生,并造成了被害人曲乐恒身受重伤、合并双下肢截瘫的严重后果。根据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关规定,张玉宁肯定要对该起车祸事故负全部责任。
对于张玉宁来说,最为不利的消息就是曲乐恒仍坚持要把官司打到底,也就是要证明张玉宁确实是酒后驾车。它的严重性就在于,一旦酒后驾车成立,那么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仅此一条,张玉宁就必须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不过,曲乐恒能否通过新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目前也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悬念。
新证据不具备完全法律效力
东陵区法院立案庭的庭长林枢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现在法院正在对曲家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依照法律规定是否立案要一周后才能见分晓。关于案情的具体内容,林拒绝透露任何的进展。
不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处理刑事自诉案件上,法院可以让当事双方实现庭处和解,但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则不存在庭外和解的可能。
周律师分析称,曲乐恒提起新的刑事诉讼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新的证据是不是真的能认定张玉宁为酒后驾车。但是,在法庭上,最重要的证据还是物证,当然,人证有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对于目前曲乐恒的诉讼来说,能够证明张玉宁酒后驾车的物证是不存在的,而在新的证据里,曲乐恒也仅仅提出了人证,这种情况,在法院审理中是不能成为决定因素的。也就是说,如果曲乐恒不能提出更多的证据,那么要证明张玉宁为酒后驾车显然是非常困难的。
特约记者刘淼 本报记者谷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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