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日),记者获悉:曲乐恒追究张玉宁刑事自诉案至今仍未立案。据记者了解,能不能立案沈阳市东陵人民法院将在11月16日有结果。
11月7日,某媒体称:手术后尚未拆线的曲乐恒在朋友们的帮助下来到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按法律要求补交了立案工作所需的重要材料。至此,沸沸场扬扬一年半的“曲乐恒车祸事件”终于将结束炒作“闹剧”,有望得到法律的澄清。那么,“车祸事件”能否一厢 情愿如这家媒体所期待的结果吗?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王英俊认为:“曲乐恒的律师选择刑事自诉让人无法理解,况且,刑事自诉难成立。”
“前一时期,许多媒体也称曲乐恒选择自诉不明智,但都没有充足的理论依据。王律师你认为自诉不能立案的依据是什么?”记者问。王英俊律师解释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中包括中的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材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今年1月12日,沈阳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张炳礼透露:检察院将“张玉宁涉嫌交通肇事案”最终驳回的依据是检察院根据最高院新近颁布的“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既然不够重大交通事故,也就无法认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检察院将这一案件驳回的最终原因。现在这起案子将由沈阳交警大队负责,交警部门将依照有关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进行民事调解。但是,曲乐恒的律师近日阅卷时认为交警支队作出的这份书面处理含糊不清,又向法院补充了材料,这是否意味着东陵区法院还有立案的可能呢?”记者问。王英俊笑着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种类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中指侮辱、诽谤即不告不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包括8种类型案件。‘车祸事件‘不属于前七种,勉强属于第8种类型,但这条仍然不能适用。因为,此条款规定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案件,第四章、第五章是适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而‘车祸事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在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因为不能适用这一条。从现在情况看曲乐恒的律师显然适用(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条件。但是曲家律师忽略了适用另一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要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具备第一项和第四项。所以沈阳市东陵区法院不应立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呢?王英俊认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款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所以东陵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曲乐恒的自诉。(商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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