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已于9日做出决定:驳回曲乐恒对张玉宁的刑事自诉请求。据悉,法院原准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这一决定的设想已取消。曲家已得知驳回决定,将在近日内向沈阳市中院上诉。
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东陵区法院驳回曲乐恒刑事自诉请求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中的第三项规定。
有关人士对此的解释是,曲乐恒的自诉请求看上去符合这一条款,但是法院如果立案审理,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东陵区法院对此案的受理十分慎重,原因是当事人双方都是名人,“车祸事件”的社会影响又很大。在研究是否立案期间,法官们都拒绝对外透露任何信息或发表任何意见。法院原设想立案庭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决定,但不知何故并未召开新闻发布会,而是直接通知了曲乐恒。
曲乐恒将在5日内上诉
记者电话询问曲乐恒的律师,但仅证实了他们已得知法院的驳回决定。身在沈阳的曲乐恒和父亲曲明书的手机则关机。
此前,曲乐恒对东陵区法院是否会立案已做了两手准备,他说:“我冲破了很多阻力才选择了法律这条路,我会一直走下去。我什么也不怕,因为我说的都是事实。”
记者征询律师界一位权威人士的意见时,他说:“如果真用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为驳回的理由,有欠妥之处。这两点应在立案审理期间才能明确,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就是量刑的问题了。另外,对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该怎么理解也有一个角度问题,从我所知道的情况来看,曲乐恒的自诉应符合这个条款。”
曲乐恒的律师胡安潮日前表示:这个案情的本身很简单明了,但涉及的事情却又比较复杂。比如说沈阳警方立案调查张玉宁的车祸事件时,张玉宁是肯定不能出境的。但警方在今年11月2日才撤案,但张玉宁在此前是怎么出境打十强赛的?由于接到驳回通知后的有效上诉期是5天,因此,曲乐恒在近日内将会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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