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钱建辉报道昨天是曲乐恒提起刑事自诉被驳回后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昨天上午,曲乐恒的辩护律师将上诉状先后传真至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也将上诉状原状分别寄至上诉两级法院,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曲乐恒的刑事自诉状是9日被东陵区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认为案情不属于刑事自诉范畴。在上诉状中,曲乐恒对东陵区法院的裁断进行了反驳 。上诉状的反驳主要集中在四个反面:
一、反驳东陵区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断。认为诉状中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包括车祸事件的时间、地点、后果,张玉宁喝酒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以及现场抢救过程等等方面的情况,有事实有证据。
二、反驳东陵区法院关于本案不符合刑事自诉成立有关条款的裁断。
三、指出东陵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四、认为东陵区法院无理剥夺了曲乐恒的刑事自诉权。
曲乐恒的辨护律师胡安潮认为立案庭是从程序意义上而不是实体意义上进行审案,东陵区法院不能和立案代替审查,剥夺曲乐恒的自诉权利,因为曲乐恒的刑事自诉状在程序上不存在问题。他同时表示,法规允许公民进行刑事自诉就是因为他是一种对公诉的补充,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他同时呼吁舆论界就曲乐恒走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的行动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据了解,在车祸事件发生一段时间后,国家又出台了新的有关交通肇事的法规,依据旧法,仅车祸一案造成的财产损失一项,张玉宁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据法律“从新从轻”(意思是在案件未审结之前如果有新法规出台即依据新法办案,同时要采取新旧法规中较轻的处罚规定)的原则,张玉宁则无需就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新法,只有在酒后驾驶造成一人重伤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肇事者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此案的焦点即在于曲家能否证明张玉宁在肇事前喝了酒,由于在肇事之后,沈阳交警部门并未就此取证,所以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曲家身上。据了解,曲家在自诉时提供了不只一份有关张玉宁喝酒的证据。
张玉宁就此案不愿过多表态,在与某媒体记者闲聊中,张玉宁仅有的一点表态是“等法院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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