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公道自在人心 辽足胜出的四点根本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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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2:33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法治、权利本位及程序正义 ——关于辽足艰难迈进中超的法理思考 一、不得不说的理由。 首先,我们有责任就辽足冲超事件,给关心中国足球,尤其是关注此事件的人们,包括辽沈球迷一个交代。
其次,近一个月来,我一直就此事拒绝媒体的采访,但仍然不断看到关于我讲话的报道。这次我亲笔撰文,就是为了保证可以真实地表达我的想法,且文责自负。再次,最近媒体对中超之争事件有大量报道,包括有很多评论,但能够涉及问题本质,发人深省并对中国足球的发展富有建设性意义的好文章并不多。或许是未能把握全部内情,或许是只听到了一边倒的声音,但无论如何也与人们在法律意识、法律思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理论误区有关。我在本文中会谈论一些法理问题,其目的既在于支撑我的关于某些问题的结论,同时也希望能给别人有所启迪。 二、必须从传统法律思维方式走向现代法治思维方式。 传统法律思维方式与现代法治思维方式的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有助于辨析本案例的可列出下述要点: 1、传统法律思维方式以义务为本位,强调责任优先;现代法治思维方式以权利为本位,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优先保障个人、法人应享有的权利。 2、传统法律思维方式重实体,轻程序,追求所谓的绝对公正;现代法治思维方式则重程序,轻实体,承认人及其现实生活的多面性和时空有限性,承认社会系统的自组织性,强调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司法效率和时效,追求程序正义优先的相对公正。 3、与上述相应,一般人所具有的传统思维方式在涉及法律认定时,习惯于将对某个实体问题的是非、真假、善恶的定性判断,作为对整体问题或过程问题下结论的最终依据,甚至于是唯一依据;而现代法治思维方式则要求严格按程序和规则系统来判定某个实体问题对整体问题和过程问题的影响程度,与此相应,对过错的处罚裁量也必须适当有据,道德伦理判断服从于按既定程序进行的规则判定。 现代法治思维方式的确立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个人及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 如果有人认为,你违法了你就肯定丧失了应得的权利;或者有人反复强调,你违法了你就得进监狱;甚至于有人不断地拍着黑皮包,声称只要不达他的目的,随时可把别人送进监狱时,从宽容的角度去评价,我们只能将其看作是法律意识不成熟的表现,或法盲的另类表现。要知道,进监狱意味着对有罪的判定,国家的法律条例有几千部,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在一定场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有罪却只有一部刑法,而且只有司法部门才有权对罪与非罪作出判定。在此,我们也不得不提醒一下:当这种人已不是在私下场合,而是在公共媒体上反复针对某一具体法人强调这些看法时,是不是已涉嫌侵犯该法人的名誉权呢(除非是众多媒体一同杜撰了有关谈话)? 三、中超资格法律文件有效性认定和采信的规则体系。 按中国足协的设计和规定,除成绩之外,中超达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实际情况的考查和验收,二是对法律手续的审核。前一项任务,已于去年9月全部完成。后一项任务,则最终延续至今年3月6号。在对中超文件法律手续的审核中,中国足协贯彻了现代法治原则,制订了比较规范的程序和规则系统。这一点从2004年2月21日中超审核公告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强调是行业标准审核,而非法律性裁定。所以,就其实体内容而言,最终发言权只在中国足协自己。除非中国足协自己不按既定的程序和规则办事,从程序正义的原则上才有可能涉及法律。 第二,对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认定和采信,以政府职能部门的文件为准。从这种意义上讲,只要任何一家俱乐部的属地政府支持该俱乐部进入中超,而且在效率上不发生违反时效的问题,这方面就不应成为障碍。 第三,规定了公示期,并允许各俱乐部在公示期内可以对其他俱乐部所提供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质疑并提供有效证据。个别俱乐部正是按照这一原则对辽足进行质疑的。 第四,如果质疑有效,且导致3月6日前该俱乐部不再能达到中超标准,将对其中超资格予以撤销或变更。这是符合现代法律文件审理原则的,既允许揪错,也允许纠错,但都必须在规定时效内完成。 四、辽足过错实情及其对中超资格的影响。 辽足的过错在于给中国足协提供的与万林合作的基地产权证涉假。具体情况是:2004年1月6日辽足收到中国足协临时通知,要求必须将原万林集团的产权证直接办到合作的辽足基地公司名下,并在互检之前提供给中国足协。经辽足与万林集团协商一致,双方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权益保证措施,并随即开始在政府国土部门办理产权出让手续。在这当中,万林集团答应我们尽可能按时办出产权证。但由于春节及程序原因,客观上已不可能做到。于是,在互检日期将至之前,他们将自己原有的土地证改成基地公司名字后提供给了我们。万林集团董事长是个讲义气、重承诺的汉子。万林集团对辽足的支持是有目共睹的:双方合作基地已有3年历史,客观上保证了辽足平时训练的需要;为达到中超在法律上的要求,双方于2003年7月成立了合作公司;这次又应足协要求到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出让给合作公司的手续。涉假当然不对,但由于原有权证是万林集团自己的,正式手续已申办,下来的新权证实际上仍属于自己,涉假动机只是为了履行承诺和不耽误辽足冲超。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两人同居3年了,这次又办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暂时没下来,而爱人又急需证件到单位去分房,于是将原来和前妻的结婚证改成现在爱人的名字提供给对方。所以,这种涉假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毫己利己、专门利人(利于辽足)的行为,充其量是“善意过错”。当然任何人也不可能凭借这种涉假证件去否定实际存在的婚姻事实和已办理的婚姻登记了。 对过错的辩解是没有意义的,人们会见仁见智,得出各自的道德评价。现在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这种涉假对辽足中超资格会带来什么负作用。按照前述中超资格审核规则理应得出下述结论: 1、涉假权证已不能证明辽足符合中超资格; 2、涉假权证不可能否定在政府已办理的合法手续; 3、但如果这种可以证明辽足达到中超标准的其他手续,不能在规定时效里提交给中国足协审核和采信,按规则辽足将出局。 所幸的是,辽宁省政府主管部门对辽足中超达标高度重视的态度和及时介入体现了效率,在规定的时效期限里调出原始档案和开具了政府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上报给中国足协,并通过了中国足协严格依程序和规则进行的审核和采信。 从现时的程序和规则看,辽足有过错而大难不死还是由于两个侥幸:一是中国足协在规则系统中未规定涉假即出局的罚则;另一是由于提供质疑有效证据的个别俱乐部,给我们留下了重新提供能证实自己达标有效文件的时间。就局部理论上讲,如果个别俱乐部在2004年3月6日24时前提供相关质疑证据,既保证了自己证据的时效性,又使对手失去了纠错的时效性,那么鹿死谁手就很难说了。 五、个别俱乐部获证辽足过错的途径和手段。 最近有媒体报道了一个近似于天方夜谭的故事:一家俱乐部的负责人突然有一天在邮箱中发现了一包文档,里面是由辽足内部人员提供的证明资料。只有白痴才会去论及这个故事的真实与否。但探究一下叙述此故事背后的动机却是有意义的:是对关于手段的道德价值的自觉,还是已经意识到与司法介入手段相关联的背后,有可能涉及到更为重大的法律问题? 个别俱乐部获取否定辽足中超资格证据的途径主要是两种,一是私下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了我们和万林签署的各种协议书,及某两名商人与万林集团董事长的谈话录音(真假至今未证实)。另外在2003年底,沈阳有家集团公司曾与万林协商以200万1年的价格将整个万林基地租下来(据传这家公司与该俱乐部股东有项目合作或股份合作,但我们未予以证实,特此说明)。这些行为显然属道德评价范围。 另一种途径是:个别俱乐部于2月13日在其所在地区法院,以我本人在媒体上说他们破坏辽足与万林合作,毁坏了该俱乐部名誉为由起诉辽足,使该区法院对辽足的中超文档资料,包括银行资金往来审核了一通。这种行为既涉及行业规定,又涉及法律规范,我将在下面分别论述。 六、程序正义之一:行规对于维持系统正常运转的意义。 按照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行业规定,足球俱乐部相互之间是不允许起诉的,有冲突必须提交足协仲裁。实际上,在竞技体育领域中,所有的行业管理协会都有这样的规定。 有人撰文认为,个别俱乐部之所以会输,是因为足球圈内太黑太脏,别的俱乐部怕自己的丑事也被暴露,所以不能容纳它。甚至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行规岂能颠覆法规?解释诸如此类的问题,必须弄清行业规定与法规的关系及行规的独特意义。 任何行业规定都是与现行法规相容不悖的,否则行规就失去了合法性。与此同时,行业规定又包涵了自己行业的专业内容、特有属性和特殊需要。 个人和社会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首先要解决做什么的问题,然后才会涉及不能做什么的问题。行规的独特意义和基本功能就是维护本系统的正常运转。足球行业如果连中超联赛都打不了,侈谈其他问题又有何意义呢? 在行业内部解决成员之间的冲突,可以将不良因素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从社会治理原则看,有时对不良因素的不负责任的批评和传播,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其对该行业所造成的伤害,远比不良因素本身要大得多。 法院是最后说理的地方,而作为公共资源的司法力量不具备介入所有行业内部冲突的人力、物力和专业判别能力。无论是行政审批或司法审理,凡涉及行业标准方面的实体问题时,都会参照行业规定。 行规不可能排斥法规,但肯定排斥简单的司法介入。我以为,司法对行业的介入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行业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发生冲突且不能调解时;二是行业内部规定和标准涉嫌侵犯或不能保障成员的法定权利时;三是行业不能履行自己制订的程序和规则,缺乏程序正义和行业自我约束力时。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自行引入司法介入来解决行业内部冲突,属于程序违规。它的危害性主要在于:一方面,它否定行业规定的合法有效性和行业管理权威,从而也就会对行业的正常运行造成损害;另一方面,它直接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以这次中超审核为例,足协将其定性为行业标准审核,而非法律性裁定。但个别俱乐部通过司法介入对辽足进行了一次法律性再审。从现代法治强调的程序正义原则来讲,足协只应在下述两种做法中择一:或是让所有俱乐部,包括引进司法介入的俱乐部,全都经历一次法律性再审;或是对违反行业规定并导致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一方所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一律不予受理和采信。前一种做法是任何一个行业协会都不会采纳的,而后一种做法则已成为国际上行业管理通行的惯例。当然,任一个行业协会都不可能剥夺自己成员将问题诉诸司法的权力,但如果经处罚仍屡禁不止,行业协会可以请其出局。这是行业处罚的最高级别,也是维护行业管理权威和维持行业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 当然,要让中国足协在维护行业权威和落实行业规定方面,就认识和实践上都达到同样高度,在目前情况下是有相当难度的。 七、程序正义之二:“公权力”违规介入“私权利”系统,是涉嫌违宪的“公害”! 今年的宪法修改草案明确提出了人权问题,这标志着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治过程的深化和现实化。而保障社会主义基本人权的重要课题之一,就是如何防止“公权力”不按程序和规则对“私权利”领域的介入。 认真反顾一下自己的生活,再仔细环顾一下周围的家人、亲朋、好友、同事的生活,你会发现几乎每天都有可能与谎言、虚假、过错、过失甚至违法行为等打交道。那些对社会、他人权益构成损害的,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反之,对于那些未涉及伤害他人权益的负面因素,你及你周围的人肯定能以平坦的心情予以容忍和接受,因为这才是真正的现实生活。这时如果有人以道德的理由,如纠正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的理由,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介入你及周围人的生活领域时,你能够容忍、接受并不感到如芒在背吗?假如不是个人,而是某个拥有权力的机构这样去做,你可能已不是如芒在背,而是时刻惶恐不安了。这个通俗的例子表明,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容忍具体过错,但丝毫不能容忍对私权利领域的无端侵入,无论你以多么冠冕堂皇的道德理由。 个人行为对他人权利领域的侵入,毕竟是能力有限的,过度行为会承担法律责任,被侵犯者也会意识到寻求社会保护。但“公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不按程序和规则对“私权利”领域(包括个人、法人)的介入,所造成的对人权的侵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践踏,对公正、正义的亵渎,是怎么评价也不为过的。而这一点却往往未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甚至麻木不仁。实际上,“五七反右”和十年动乱年代,之所以发生那么多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事,从法律角度看,“公权力”可以不受制约地介入私权利领域,人权得不到保障,难道不是根本原因之一吗? 法官个人发生过错甚至违规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人们能够容忍的。但如果一级司法部门有意违规介入私权利领域,后果及其危害则是极为可怕的,因为它构成了涉嫌违宪的“公害”,从而动摇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根基。 以上是对关于法治的重要课题之一的理论探讨。至于个别俱乐部以辽足涉嫌侵犯其名誉权的名义,启动其属地某区法院介入对辽足的法律审定,其过程中有无强行立案之嫌?有无管辖权之争议?有无取证内容与诉讼无关之行为?有无办案人员与原告同吃住、同取证涉嫌违规?有无出动十余人、数辆车在沈阳某高级酒店住上十余天,非正常挥霍公共资源之行为?有无出动十余人,带着警戒和空白拘留证,一会儿要封政府职能部门办公大楼,一会儿要抓人之行为?有无造成非管辖权范围内政府部门不能正常办公并导致该地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后果? 证实有关事实并作出决断,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或中纪委的权限。辽足需要决断的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启动相关程序及何时启动相关程序? 中国职业足球的历史事实不只一次地证明:那些连行业规定都不能遵守的个人或俱乐部,是同样不可能严格依法律程序办事的。其之所以开口闭口必言法律,充其量是他们暂时具有不受节制地运用属地司法权力资源的能力。回想一下2001赛季作为“假球事件”主角之一受处罚后对中国足协的起诉,再看看今天对辽足的起诉及其真实作为,都不过是在重复着把司法权力当成手纸揣在兜里,想擦嘴就擦嘴,想擦屁股就擦屁股的做法。但所有善良的人们都会坚信:敢于打开“潘多拉”盒子放出“公害”魔鬼以达到损人利己之目的的人,其最终结果有可能是害己并祸及魔盒主人。 八、程序正义之三:艰难决断使中国足协经历了一场现代化法治洗礼。 个别俱乐部对辽足过错的质疑被证实后,我们所做的除了按规则在法定时效里提供可证明辽足达标的有效性法律文件供中国足协审核和采信以外,就是如何将涉假在道德层面上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而且尽力避免传统思维方式对执行中超审核程序和规则的影响。在这当中,我们与足协负责人交流意见时所提的唯一希望是:依法办事,依既定的中超审核程序和规则办事。 涉假是件越描越黑的事。所以中国足协负责人在道德评价的层面上倾向于质疑俱乐部,是可以理解的。但辽足幸运的是,中国足协始终贯彻了依法办事的原则,并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措施,以达到程序正义的现代法治原则。这些措施包括: ——按中超审核第二条准则,由俱乐部属地政府直接出面对辽足中超资格法律文件的有效性与否给出结论。 ——按中超章程由中超全委会在全面了解辽足及质疑方提供的全部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并表决。 ——为慎重起见,又组织了中超常委重新进行了认真讨论。 ——由中国足协律师出面,对质疑方所提出的其他质疑问题,包括辽足增资扩股的政府批文和资金往来逐一予以核证。 ——组成大型律师团,按标准和程序对辽足中超资格及相关问题进行了会审。——最后由足协主席联席会议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决断。 我了解得不一定全面,但通过媒体报道,上述程序应该是属实的。 所以,当有的俱乐部负责人认为已稳操胜券时,是由于他们在按传统思维方式得出结论;当他们对自己未达目的恼羞成怒且无法理解时,也是由于他们仍然在按传统思维方式判断整个过程;他们有能力无节制地运用属地司法资源服务于自己,却无法理解现代法治的精髓,并以为所有的人都仍然和他们一样,用同样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和作出结论。孰不知这是个人的悲哀还是法律的悲哀。 所以,当默默注视着现代法治的精神已超越传统的道德判断而成为法律实践时,我们确信自己已稳操胜券。同时我们比任何人都更清楚地知道,中国足协由于坚持了程序正义原则,已使自己在法律上立于不败之地,而无须顾及别人如何发难。 九、并非题外话:中超准入系统设计可否进一步完善和科学化? 任何一种行业都有自己的独特规律和根本标准。竞技体育的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竞赛成绩。 辽足是目前国内唯一具有50年历史的老牌俱乐部,也是国内目前唯一获得过甲A十连冠和亚俱杯冠军的俱乐部。 辽足是目前所有职业俱乐部中,唯一弘扬地域品牌,与股东品牌和产品无任何关联关系,唯一在税收和土地政策方面未得到当地政府的任何优惠,完全靠自身经营维护自己生存和发展的股份制俱乐部,并在同以大型国有企业或强势民营企业为背景的职业俱乐部的不平等竞争中,始终在成绩上维系着强队的地位。 建国以来,辽足为国家队输送了近百名国脚。就现时阿里.汗所带国家队来说,李铁、张玉宁、郑智、肖战波、肇俊哲等上场主力中近一半出自辽足。 辽足的荣辱历来为辽沈广大球迷和全国媒体所高度关注。2002年辽足主场迁移北京,2003年辽足冠名北京三元,均引发了辽沈地区的社会动荡和全国媒体的爆炒。象辽足这样对中国足球做出过如此巨大贡献和具有独一无二的光荣历史的俱乐部,居然有可能并非由于成绩,而是由于中超某一达标办证过程中的瑕疵,导致被排除在中超联赛之外,而且伴随整个过程的,是个别俱乐部违反行业规定及其所在地法院非常行为所合作上演的闹剧,难道不应引起我们作更深层次的思考吗? 我并非辽宁人,我所代表的大股东也是北京的一家企业。所以,尽管我肩负管理辽足的责任,但每当我身处辽足荣誉陈列室时,或每当我从辽宁省体育运动学院那幅“金牌工厂、冠军摇篮”的牌匾下面穿过时,都会油然而起一种对辽宁体育、辽宁足球及其背后众多辽宁体育工作者的肃然起敬。所以,当一方面人们在指责中国足球顶级联赛为烧钱机器,另一方面又有人在狂呼:辽足没钱就别玩中超,穷人必须出局时,我不能不为某些中国人在人格上的二重分裂感到悲哀! 中超联赛的实施必定会对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产生重要意义,但中超标准有待于完善和科学化。在此过程中,必须尊重竞技体育的根本规律和国际行业标准,必须尊重现状,必须尊重现有主体的权益。我以为,可否将标准分成多个层面:有作为充分条件的前提性标准(如成绩和梯队),有作为必要条件的后置性标准(如基地和权证),有作为转换条件的制约性标准(如工资、奖金的拖欠),有作为鼓励和提倡的补充性标准(如党支部的设立),等等。这样才能合理地将现实与未来目标相结合,将中国文化与国际准则有机相结合。 十、辽足最终胜出的根本原因之总结。 其一,我们有幸处在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深化,现代化法治观念和思维方式不断深入人心的时代。尤其是中国足协在中超审核全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依法办事、贯彻程序正义的原则。 其二,辽宁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辽足中超大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的态度。 其三,社会各界,尤其是万林集团公司对辽足的全力支持和无私奉献。“瑕不掩玉”,无私的动机即便有过错,也会得到社会的谅解、理解和宽容。辽足与万林的合作前景将会越来越好。 其四,公道自在人心。在此过程中,对于什么是小是小非,什么是大是大非;什么是利己不损人的行为,什么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什么是可以容忍和纠正的实体过错,什么是危及行业系统正常运行的程序违规;什么是个别性道德问题,什么是普遍性道德危害等,人们都已通过自己的大脑和手臂给予了明确回答。 结束语: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有一本书对我的人生态度有很大影响,那是西方著名思想家房龙所著的《宽容》。电影《手机》中张国立扮演的角色也有一句名言:“做人要厚道”。我也以为,厚道载德,厚道载物,厚道载人。 辽足有过错,但此错可改,知错即改,故辽足在人格上不输。 辽足多难,但辽足厚道,故历经磨难而弥坚。 我们会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包括犯过错、有隐私的权利。我们会在自己家中做该做的事,包括纠正自己的过错。 与此同时,我们不知道别人会干什么,也不可能去干涉别人说什么和做什么,人永远只能自己对自己最终负责。但无论怎样,古人有一句话是不会错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偶然的原因使我进入辽足后,我认识到必须做三件事:一是让辽足回归辽宁,二是在政府支持下把辽足带进中超,三是把辽足的股份最终还给辽宁企业。前两项有幸不辱使命,第三项今年已无法完成。 作为一个注定成为辽足及中国足球界过路客的人,我希望辽宁省政府能给辽足以更多的支持,并衷心祝愿: 辽足,一路走好! 中国足球,一路走好! 辽宁足球俱乐部执行董事 张曙光 2004年3月20日1点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