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5日,记者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我国著名长跑运动员王军霞告云南昆明卷烟厂侵权,并提出索赔1000万一案,已于去年12月21日审理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其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军霞之诉讼请求。
事情原委是,1996年,第26届亚特兰大奥运会上,王军霞夺得了5000米金牌。1996年 8月6日第6版的香港《大公报》广告上有她的巨幅照片。该报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昆明卷烟厂的“红山茶”香烟广告。广告上方写有“热烈祝贺中国奥运代表团高奏凯歌”的字样,在这一行显赫的大字下面则是王军霞站立在领奖台上的照片,在人物右边有醒目而时髦的广告词:“国际名烟,时尚味道”。稍下一点,摆放两盒“红山茶”香烟,其中一盒已启封,半截香烟抽出盒外,其过滤嘴香烟倾斜的方向正对着微笑的王军霞,广告的左下方则印着“红山茶过滤嘴香烟”字样。
1998年年底,王军霞以此状告云南昆明卷烟厂,并且提出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1999年3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受理了此案。1999年12月2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明星告名厂的官司。在法庭上,王军霞说,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在第6版整版刊登了云南昆明卷烟厂红山茶香烟广告,广告上她的照片与其广告词以及广告构图极不协调地组合在上面,认为此广告对她已构成了侵权。因此,她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对她的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费10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然而被告辩称,被告不是原告所诉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侵权广告的广告发布人;被告也未委托过任何人在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上发布过广告,该广告不是其发布、制作,而是香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与香港《大公报》所做的公益广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王军霞诉被告云南昆明卷烟厂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军霞之诉讼请求,王军霞和她的爱人战宇对此结果不满。战宇对记者说:“今天,我已到省高法上诉,如果再败诉,我还要到北京上诉。”据战宇透露,王军霞为了打赢这起官司,准备在北京聘请两名律师,战宇也全身心投入到这起官司中去。(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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