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奥运会冠军王军霞状告云南昆明卷烟厂侵害其名誉权,并索赔1000万元一案于5月15日上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军霞二审胜诉,法院判昆明卷烟厂支付王军霞各项赔偿金共计80万元,并在一个月内登报向王军霞道歉。
今天,怀有9个月身孕的王军霞亲自到庭参加了庭审。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她对今天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她说:“满意的原因是过了这么长时间,我的权利终于受到了法律保护 。我们的索赔的一千万也不是很有把握的一个数字,赔多少钱无所谓,因为我们不是想通过这个官司赚多少钱,最主要是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我希望国家法律能站在正义的角度维护我的权利。所以今天这80万对我来说无所谓。”
而被告昆明卷烟厂认为自己并非登载王军霞广告的制作者,对辽宁高法的判决表示不服,并打算提出申诉。目前尚没有昆明卷烟厂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消息。
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B6版以整版登载王军霞挂着奖牌、右手高举鲜花的画面,王的右手部位有两盒昆明卷烟厂出品的“红山茶”香烟,其下是“忠告市民:吸烟害人害己”。
王军霞据此要求昆明卷烟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1000万元。
1999年12月2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王军霞诉被告云南昆明卷烟厂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一案,并于2000年1月5日以证据不足驳回王军霞的诉讼请求。王军霞败诉后,于4月2日上诉到辽宁省高院。(得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