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罕见的碎彩票兑奖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再次败诉,兑付奖票的好梦终成空。
2000年10月24日,王某在瓦房店市文化体育局主办的出售体育彩票的现场购买了两张彩票,其中一张刮开后,图案为击剑,号码为033683107。王某称,因为当时下雨没看清楚中奖图案的公示板,回到单位后,彩票被同事当做废纸撕成了4份,次日,当王某再次来到彩 票出售现场,看到此击剑图案为3等奖,便回到单位,将撕碎的彩票重新拼凑起来,要求兑付中奖款1000元。经过请示上级,瓦房店市文化局没有同意给予兑奖,王某遂将主办单位起诉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要求兑付奖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钱。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瓦房店市文化体育局在出售体育彩票时无论是在出售现场,还是在体育彩票的背面都向购买者作出了提示。原告在购买彩票时就知道自己的彩票是否中奖,将彩票撕碎是一种过错行为,故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军忠、靳室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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