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程和地点
2002年全年,每周比赛一次,每次比赛5场或6场(10名或12运动员参赛),全年共进行35周的比赛。第一次正式比赛时间为2002年3月底。
主要比赛地设在北京中国武术协会散打馆,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在国内其他城市举行。比赛通过电视进行直播或转播。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育院校散打队。
三、竞赛项目
65公斤级、70公斤级、75公斤级、80公斤级、85公斤级、85公斤以上级。
四、参赛运动员及教练
1、以下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1)2001年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各级别前8名的运动员;
(2)2000年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各级别前8名的运动员;
(3)第九届全国运动会散打决赛各级别前8名的运动员;
(4)第九届全国运动会散打预赛各级别前8名的运动员。
2、根据《2002年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运动员年初排名办法》,各级别取排名前18名的运动员参赛。
3、一个级别中排名不足18名的,按该级别2002年全国武术锦标赛散打团体赛个人名次依次递补(已取得排名资格的运动员除外)。4、各参赛队每次比赛可派1名教练员。
五、参赛单位
取得参赛排名资格的运动员可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行业体协,直属体育院校报名参赛。为鼓励企业支持各参赛运动队,参赛运动队可冠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一经确认,在一年内不得更改。
六、竞赛办法
1、本次比赛采用经修订的《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竞赛规则》。
2、全年比赛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比赛共1周,由各级别年初排名第1名和第2名的运动员参赛。75公斤级的比赛同时为超级散打王争霸赛。各级别胜方为第二阶段第1轮比赛该级别的第1名,负方为第3名,原排名第3名的运动员进入第2名。
第二阶段比赛分5轮,每轮比赛6周,共进行30周比赛,本阶段所有比赛均为排名挑战赛,每轮比赛每一级别运动员分为五组:
第一组:第1名、第2名;
第二组:第3名、第4名;
第三组:第5名、第6名;
第四组:第7名、第8名;
第五组:第9名、第10名;
每轮比赛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组:由该级别第1、2名比赛。胜者获得下一轮比赛的第1名,负者退至下一轮比赛第3名;
第二组:由该级别第3、4名比赛。胜者升至下一轮比赛第2名,负者退至下一轮比赛第5名;
第三组:由该级别第5、6名比赛。胜者升至下一轮比赛第4名,负者退至下一轮比赛第7名;
第四组:由该级别第7、8名比赛。胜者升至下一轮比赛第6名,负者淘汰出局;
第五组:由该级别第9、10名比赛。胜者升至下一轮比赛第8名,负者淘汰出局。
运动员因伤弃权,取消本轮比赛资格,降至下一轮第五组。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全年竞赛资格。
一名运动员因伤弃权时,由该轮比赛排名其后的运动员依次递补。
第三阶段比赛共进行4周,由第二阶段第5轮比赛后取得前4名的运动员参加,分为半决赛、决赛和总决赛。半决赛分为两组,每个级别第1、4名为第一组,第2、3名为第二组,每组比赛后,小组获胜者参加决赛,决赛获得各级别冠军的运动员参加总决赛。
3、参赛运动员体重最多可在规定的级别限度内上浮2公斤。当一方运动员超出该级别的体重后,每超出对方运动员1公斤(不足1公斤按1公斤计算),应向对方运动员支付本人应得出场费或奖金的10%作为超重罚金。
七、报名和报到
1、各参赛单位报名表必须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和县级以上医院公章。
2、报名截止时间为2002年3月10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报名截止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有权根据报名情况对报名参赛单位和运动员做出同意参赛或不同意参赛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10日内通知参赛单位。
3、如竞赛日程因国家指定任务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时,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可予以调整,各参赛单位和运动员必须服从。
4、运动员在比赛前三天到比赛地报到,教练员在比赛前一天到比赛地报到。
八、参赛费用、出场费及奖励
1、由承办单位负责报销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往返硬卧火车票及报到时起至比赛结束后24小时内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2、第一阶段比赛运动员出场费为:排名第1名的运动员8000元,第2名5000元。散打王出场费为20000元。
3、第二阶段比赛根据运动员所在组的不同,确定运动员每场比赛的出场费:
第一组:第1名8,000元,第2名5000元;
第二组:第3、4名,每人3000元;
第三组:第5、6名,每人2000元;
第四组:第7、8名,每人1000元;
第五组:第9、10名,每人500元;
比赛承办单位在此基础上可以增加运动员出场费。
3、第三阶段运动员奖金为:第1名10000元;第2名6000元;第3名4000元。
4、2002年度散打王奖金为30万元。
5、比赛设"技术风格奖"四名(神腿王、铁拳王、快摔王和铁膝王各一名)、"顽强拼搏奖"(敢斗王)一名,每名获奖者奖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五项奖从第三阶段参赛的运动员中评出。
6、运动员所获出场费及奖金的40%作为参赛单位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奖金。
7、以上出场费和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比赛承办单位代扣代缴。
九、有关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的选派问题另行通知。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运动员参赛办法另行通知。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通讯地址:10010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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