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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近日颁布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名称、会徽等标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就《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北京奥申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颁布《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是为了加强北京奥申委名称、会徽等特殊标志的管理和规范使用,维护奥申委合法权益和形象,促进奥申委标志在社会的进一步推广。北京奥申委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要求和申办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名称、会徽等标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不久前,某制帽厂未经北京2008年奥申委的许可,擅自在其促销活动中使用北京奥申委的标志,北京奥申委立即向该企业提出了严肃交涉,该企业已停止了活动,并向奥申委郑重道歉。我们颁布《暂行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问:北京2008年奥申委的中外文名称及缩写、会徽等标志的所有权是否属奥申委所有? 答: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申委)的中外文名称及缩写、会徽等标志已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所有权属奥申委。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奥申委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奥申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北京奥申委名称、会徽等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问:如何申请使用北京奥申委名称、会徽等标志? 答:申请在广告、纪念品以及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北京奥申委名称、会徽等标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须向奥申委提出申请,经奥申委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后方可使用。申请使用北京奥申委名称、会徽等标志,申请人应向奥申委提交以下材料,包括:资质证明、近期资产负债表、有关检验证书、批准证书和奥申委标志使用计划以及奥申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获准使用北京奥申委名称、会 徽等标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由奥申委向其颁发特许使用证书。使用北京奥申委的名称、会徽等标志,应保持标志的完整与准确,不得擅自改动;不得向第三者转让;也不得将会徽用于商标注册。北京奥申委名称、会徽等标志的使用人在合同执行中如有违约行为,奥申委将暂停或终止其使用权,收回使用证书,并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问:如何以奥申委的名义举办或协办各类活动? 答:以北京奥申委名义举办或协办文化、体育、展览、展销、商业推广和促销活动,举办者应事先向奥申委申报,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奥申委要求提供的资料,经奥申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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