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篮协4月5日下发的《篮球运动员涉外管理暂行办法》,引起不少球迷的关注。说篮协“设卡”者有之,说篮协“目光短浅”者亦有之,更有人说了一句很难听的话:“人未走,姚明已经上了刀砧板。”
姚明真的已经上了刀砧板?恐怕不见得。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样一个概念:中国篮协的这份条例在王治郅闯荡NBA的时候就开始起草了,经过半年多的酝酿后现今推出,与姚明去NBA的时间“撞车”完全是一个巧合。篮管中心办公室主任许闵峰也已明确宣称:我们丝毫没有针对姚明的意思。
其次,我们还必须知道这样一个事实:在我国,除了足球俱乐部已经基本上成为独立的职业俱乐部外,包括篮球、排球和乒乓球在内的项目虽有“联赛”和“俱乐部”之名,却没有职业化概念的全部内涵。“多方经营”和“产权不明晰”是这些俱乐部最大的特点,事实上他们和国家体育总局、地方体育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也不可能一刀斩断。那么,既然国家培养了运动员,运动员把国外比赛获得的一部分收入上缴给国家,也是无可厚非的。
第三,谈到“上缴”,这份条例制定的比例是众人争论的一个焦点所在。按照条例规定,奖金和收入按照如下方式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区、市)10%,10%上缴体育总局。事实上,这条规定并不是特地出台的“新产物”,而是几年前已有之。从这个分配比例来看,确实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因为那时国家体委不可能料到会有人去NBA打球,如果按此分配,姚明去NBA打十年球,有整整五年的收入要上缴,这显然不现实。很难想象中国篮协会每年从姚明有可能达到的三四百万美元的NBA年薪中提取一半,相信届时肯定会有灵活和现实的办法来解决。
姚明奔赴NBA是所有中国人的骄傲,东方男篮俱乐部和中国篮协对此都持积极的态度。我们相信这份条例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篮球转会市场,而不是为了“刁难”姚明。不过眼下的这份条例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方面,需要大家商榷。当然,在姚明赴NBA打球“八字还没有一撇”时,目前我们最需要的是冷静和顾全大局。
本报实习生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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