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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的责任--戴大洪

http://sports.sina.com.cn 2000年3月31日 14:12 体育参考

  中国足球的悲哀也许在于,一些从事足球运动的人常常把精力和工夫用在绿茵场外,因而使另一些与之有关的人也不 能将精力专注于绿茵场上。例如,深圳平安科健队的六名球员就把许多精力用在了足球训练比赛之外,使得深圳平安足球俱乐 部的教练、官员以及众多媒体,甚至包括中国足协,在新赛季开始后不久关心的不仅是比赛,还要关心这六个人3月25日“ 整个晚上到底干了些什么”?可以肯定的是,无论他们干了什么,都是他们不该干的——彼时彼刻,他们唯一该干的事,是独 自躺在俱乐部为他们准备的床上睡觉。

  “3·25深夜事件”至少反映两个问题:球员素质问题和俱乐部管理问题。其中球员的素质已是一个谈烂了的话题 ,深圳在这方面也非特区,本文无意继续讨论。俱乐部的管理看来存在不少问题,因此,俱乐部有必要采取行动。但是,到目 前为止,平安俱乐部采取的行动似乎与反省自身问题、改进管理工作关系不大。根据媒体的报道,平安俱乐部的行动包括两项 内容:已经宣布的对球员的处罚和准备进行的对媒体的诉讼。

  据报载,平安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运动员管理规定》、《平安足球队管理规则》 和俱乐部与球员签定的200 0赛季工作合同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三名屡犯队规的球员停止代表球队的参赛资格和离队的处罚,给予另3名初犯球员每人 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平安俱乐部总经理称,“这是中国足球历史上对违纪球员最重的处罚之一”。说此话的总经理先生无非 是急于表明俱乐部对当事球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所以人们应该原谅他对“泡吧三人组”每人罚款五万元、不清不白“擅自”赴 京做节目的区楚良受到停止代表国家队参赛资格和离队处罚等中国足球史实的忽略。

  本文对平安俱乐部处罚的疑问有两点。首先,受到处罚的球员虽然被俱乐部分成了“屡犯者”和“初犯者”,但以前 却从未听说过平安俱乐部处罚过什么人。莫非只是由于媒体“曝光”,才不得不新帐旧帐一块儿算。其次,这里的“屡犯者” 均为难得上场的球员,而“初犯者”则都是上场比赛的球员。这与主教练塔瓦雷斯的说法有些不符。塔瓦雷斯说的是参加比赛 的球员表现异常,而且他说的两场比赛也都是在3月25日深夜之前进行的。我们不知道平安俱乐部是如何判定“屡犯”、“ 初犯”的,而这些当事球员到底是“屡犯”还是“初犯”,我们更是不得而知。

  有人说,平安俱乐部的说法与塔瓦雷斯的说法之所以不符,是因为媒体在翻译和编辑塔瓦雷斯的文章时,对其“进行 了改动”。因此,平安俱乐部和当事球员正在忙活着找律师,准备将媒体送上法庭。他们认为,3月27日广州《足球》报刊 登的文章《深圳六名球员嫖娼被捉》(以下简称《被捉》)是“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给深圳市、平安队和球员的声誉造成了 极坏的影响”,所以要“通过司法程序讨得公道”。

  且不论是谁“给深圳市、平安队和球员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仅就“通过司法程序讨得公道”这一点,摆在当 事球员和平安俱乐部面前的有几个问题。第一,当事球员是否具有“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的勇气,敢于面对事实和公众 ,将自己“曝光”——因为《被捉》一文并未点名,尤其是那些“屡犯者”;第二,无论这些球员是否“召妓”或“嫖娼”, 平安俱乐部管理上的漏洞和失误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被捉》一文在这一问题上并无“失实”之处。当然,如果真的“诉诸 法律”,媒体的报道是否对“俱乐部、球队、球员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还须由法庭认定。但是,我以为,无论法庭如何认 定,对于挽回“3·25深夜事件”对平安队和球员声誉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都不会有太大的帮助,因为这一恶劣影响主要产生 于各方都已承认的基本事实而非媒体的报道。

  当然,表示要“诉诸法律”也许不过是平安俱乐部的一种姿态。人们大概都还记得,去年平安俱乐部对“存有重大法 律瑕疵和重大法律障碍”的“孙继海参赛资格问题”,又是聘请专业律师、又是发表《法律意见》,最终还不是没了下文。

  我相信,与“通过司法程序讨得公道”相比,真正关心深圳足球事业的人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平安俱乐部以及当事球 员勇于承担责任的诚恳态度和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

  讨论此类引起足球界普遍关注的事件,不能不涉及中国足协的态度。与“隋波事件”、“渝沈事件”事发后一样,中 国足协获悉此事之后,立即表示了“高度重视”的积极态度,“责成深圳平安俱乐部对此事进行详细调查,要求俱乐部在最短 的时间内拿出真实准确的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并且重申,“坚决反对足球界的一切不良风气,并且与这些不良风气作坚决 的斗争”。

  与“隋波事件”、“渝沈事件”发生后相似的情况还有,人们仍然听到了某些足协官员发表的与足协的“积极态度” 并不协调的言论。据3月28日《四川青年报》报道,该报记者就“中国足协会不会对当事球员追加处罚”的问题采访了中国 足协纪律委员会某委员,该委员说“这种情况可能不归足协管。纪律委员会管的主要是球场内的事,球员在场外的生活中出现 了违法乱纪的行为,足协就无能为力了,不过自然会有相应的机构来过问此事。”另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该报记者就此事 采访中国足协副主席、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主任张吉龙时,张吉龙表示,此事如果属实,“这已不是足球赛场内的违纪事件, 而是违法事件;这不应由中国足协来管,而应该由国家相关法律来管。”

  不知这些官员所说的“无能为力”是对何而言。如果是想“保护”足球圈内的违法乱纪者,只要“相应的机构过问此 事”,中国足协几乎是“无能为力”了;如果是要“惩罚”这些违法乱纪者,无论什么机构介入,中国足协仍然具有行政处罚 的权力。笔者没有为官的经历,只能设想一下,假如一个单位的职工犯了法,在司法机关对犯法者进行法律处罚时,这个单位 的领导难道可以说犯法的职工“不应由单位来管”吗?难道这个单位不应该给予犯法者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吗?早就听人说过, 具有公职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犯人被逮捕或被判刑的同时,还要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在这里,逮捕或判刑是法律惩罚,开除 公职是行政处分。当中国足协的官员反复强调他们并不具备司法机关所拥有的司法权力时,我想提醒一下这些官员,司法机关 也不具备中国足协所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力。

  调查“录音带”时“没有手段”,核实“可疑借款用途”时“囿于权限”,处理“违法球员”时“无能为力”,不知 这个曾经在《章程》中将自己定义为“最高的足球运动管理机构”的中国足协,都有些什么权力、又能干些什么?难道它只有 罚款的权力,只会数数钱吗?

  如果说“有人总是把精力和工夫用在绿茵场外”是中国足球的悲哀,那么,“有人总是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推得一 干二净”则是中国足球更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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